我校两校区铺面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现对我校两校区铺面进行公开招租。
一、招租标的内容
A标:明秀校区原宝林超市铺面,面积363.38㎡。
B标:长岗校区百货店铺面,面积179.35㎡。
C标:其他铺面,详见下表
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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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铺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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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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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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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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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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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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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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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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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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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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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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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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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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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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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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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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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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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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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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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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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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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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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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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9号铺面
|
发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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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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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2号铺面
|
电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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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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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校门旁1-6号铺面及厨房
|
饮食
|
92.38
|
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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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校门旁7-9号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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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和 日常食品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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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长岗校区
|
移动营业 服务厅
|
28
|
D标:两校区学生公寓停车场,作为两个分标:
D1分标:明秀校区3栋学生公寓停车场,面积约300㎡,
D2分标:长岗校区学生公寓7栋地下室约500㎡,承租人只限于经营自行车、电动车停车保管业务和电动车充电业务。
二、出租年限、租金
1、出租年限:3年。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分租。
2、租金缴纳方式:以现金或转账支票的形式交纳。一次交纳一个季度,一年按十个月交纳的方式(每年的二月份、八月份不计租金),先交租金后经营。
三、投标人资格、经营范围等其他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四、招投标其他相关事项:
1、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密封的投标文件,请于2012年11月12日17:30前交到广西师范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行政办公楼109室),过期不予受理。投标人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3、联系人及电话:汪老师 莫老师 0771-3908051。
附:广西师范学院两校区校内铺面出租招标文件
广西师范学院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广西师范学院两校区校内铺面出租招标文件
我校两校区铺面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现对我校两校区铺面进行公开招租。
一、招租标的内容
A标:明秀校区原宝林超市铺面,面积363.38㎡。
B标:长岗校区百货店铺面,面积179.35㎡。
C标:其他铺面,详见下表
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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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铺面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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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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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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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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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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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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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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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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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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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印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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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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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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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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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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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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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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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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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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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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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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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秀校区学生公寓 3栋底层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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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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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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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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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9号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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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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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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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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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2号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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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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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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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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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校门旁1-6号铺面及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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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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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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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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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校门旁7-9号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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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货和 日常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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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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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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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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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营业 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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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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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标:两校区学生公寓停车场,作为两个分标:
D1分标:明秀校区3栋学生公寓停车场,面积约300㎡,
D2分标:长岗校区学生公寓7栋地下室约500㎡,承租人只限于经营自行车、电动车停车保管业务和电动车充电业务。
二、出租年限、租金及有关费用交纳方式
1、出租年限:2012年 月 日至2015年 月 日,经营期限3年。出租期间,承租人不得转租或分租。
2、租金缴纳方式以现金或转帐支票的形式交纳。一次交纳一个季度,一年按十个月交纳的方式(每年的二月份、八月份不计租金),先交租金后经营。第一次租金交纳的时间为中标结果确定后合同签订之前,此后每次租金交纳时间为下一季度的前10天。逾期视同放弃承租权,自动解除承租合同。
3、承租权的最终确认以承租人足额交纳承租金为准,承租人应按照招标方规定的时间与招标方签订承租合同。
4、承租合同签订后,承租人应自行完成与其经营项目相关的工商、税务、卫生、防疫、文化、消防等所有手续的办理,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税务、工商、卫生、防疫、文化、消防等费用、水电费、卫生费等所有费用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并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水电费、卫生费由招标方收取,招标方有权向承租人预收部分水电费、卫生费(按南宁市标准)。水电费价格执行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并按实际使用加收3%的水电损耗。
三、投标相关条件要求
(一)投标铺面最低月租金不得低于每月每平方米80元,停车场最低月租金不得低于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一年按10个月计算,且投标报价必须为整数。
(二)经营要求及规定:
1、经营范围:副食品、定型包装类食品、文化体育学习用品、生活日杂用品等,不得经营现场加工类的食品(除C8标外)。
2、严禁经营反动、色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项目,严禁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项目范围。一旦发现承租人私自超范围经营,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租人承租期间,如承租人需改变经营范围,应提前通知招标方并征得招标方同意,否则招标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无权以招标方不同意为由请求降低租金。
3、商铺不允许经营大量用水、用电和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不允许经营烹饪、网吧、歌厅、洗浴、旅店、游戏、娱乐等影响学生学习、生活及对商铺结构有破坏的项目,承租人经营的项目应经招标方相关部门批准,否则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承租资格。
4、物业管理:出租后的铺面物业管理由承租户自行负责。
5、承租人不得跨门槛经营,装修不得影响或损害相邻商铺或住户的利益。
6、承租人对承租经营场所的装修方案应事先征得招标方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必须符合消防要求。承租人必须保管和维护好租赁区域的房屋设施,未经学校许可,不得改变承租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管线、电路,不得私接水电,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否则由承租人负责恢复原状,承担由此造成出租人一切损失,且招标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上述要求写入合同,必须承诺遵守。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
2、投标人在区内具有3年以上日用百货、食品等经营经验、或在高校经营中型规模(100平方米以上)超市经验者优先。
3、投标人须有很好的信誉。
4、本次招标不接受多家单位(人)联合投标。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最近三年盈利。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7、与广西师范学院没有发生过经济合同纠纷或违约记录。
五、投标文件材料
1、投标申请函(必须包含拟投分标及经营意向)。
2、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备原件核对)。
4、是否同意接收作价出售的两超市现有设备及货架等书面文书。
5、诚信经营承诺书。
上述材料要求加盖投标人的有效印章(法人资格材料每页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个人投标资料需加盖投标人个人印章或签名),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装入同一密封袋内,加盖骑缝章(个人的签上名字),于2012年11月12日17:30前交到广西师范学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行政办公楼109室),过期不予受理。投标人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六、投标人资格审查
由学校招租工作小组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
七、投标保证金的交付
1、A标:保证金10万元。
B标:保证金5万元
C标:每个分标保证金2万元
D标:每个分标保证金1万元
2、由学校招租工作小组电话通知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到学校财务处按上述标准交纳保证金。(须在规定时间内持交通银行卡到我校财务处缴纳投标保证金)。
如中标,投标保证金转为租赁履约保证金;如不中标,则予以退还, 不计利息。放弃中标资格或未按要求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开标、定标
1、开标:通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于开标当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将竞标保证金单据复印件(原件备查)和密封的竞标报价单当面交给评标小组。由学校评标小组现场开启竞标报价单,并当场唱读报价。
2、定标:以超过最低月租金的最高报价确定中标者。第一名中标放弃中标资格,则第二名补上,依次类推。当出现有投标者最高竞价相同时,采取现场二次报价的方式,再次确定中标者,如此类推。
八、其他事项
1、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将成为合同附件。
2、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咨询,咨询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8日17时30分前。
3、租赁合同样本附后
4、《竞标报价单》附后
广西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竞 标 报 价 单
广西师范学院:
根据贵校两校区校内铺面招租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经研究,按照招租文件有关规定,本单位/人参加这次竞标,接受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及要求。
一、报价(自填):
标的:广西师范学院 校区 标(招租铺面最低月租金不低于80元/平方米,停车场最低月租金不低于20元/平方米,一年按10个月计算。)
具体报价如下表:
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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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租铺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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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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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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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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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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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按季度支付,在下一季度的前10天交纳下一个季度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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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报价(大写): 元/平方米,承租期三年,每年按10个月计算(每年2月、8月不计租)。
二、本单位/人承诺按招标文件要求承租广西师范学院铺面。
三、本次报价如成交,本单位/人承诺按照《中标通知书》规定时间与你单位签订《铺面租赁合同》,并履行租赁合同。
竞标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铺 面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甲方):广西师范学院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址:南宁明秀东路175号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现将乙方租赁甲方所属铺面(以下统称房屋)一事,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标准及用途
第一款 乙方向甲方租用下列房屋:
该房屋坐落于广西南宁市广西师范学院 校区。
租赁面积:
第二款 该房屋用途:
该房屋仅用作经营
第二条 租期、租金计付期
第一款 租期
本合同租期为3年,自二〇一二年 月 日至二〇一五年 月 日止。
第二款 租金计付期
租金计付从二〇一二年 月 日起计,第一个月作为一个租金结算期,按10个月计算年租金(每年2月、8月不计租金)。
第三条 租金、租赁履约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及付款方式
该房屋的租金单价为人民币:每月每平方米 元,月租金为: 元(¥ ),年租金为: 元(¥ )。
该房屋租赁履约保证金 元(¥ )。
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或现金)按季度支付,乙方应按本合同标的物交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 月 日的租金作为首次季度租金,具体金额为: 。其后每次均应在下一季度的前10日向甲方支付下季度的租金。
第一款 转账账号
甲方账户名称:广西师范学院
甲方账号:2102105509219500161
开户银行:工行南宁市北湖分理处
第二款 现金交纳
乙方到甲方财务处当面咨询办理。
甲方在收到租金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出具由国家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等额收款票据。无合法收款凭证的,乙方可拒付租金。
第四条 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第一款 由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独立的供电供水计量设施,水、电接通至乙方门口(不含乙方房内使用)。
水、电费由乙方交付,水电费价格执行商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并按实际使用加收3%的水电损耗。水电费的基数以水电表记载的经双方核实并签字盖章认可后的数字为准。
第二款 办理租赁登记等手续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三款 出租房地产应当缴纳的房地产税等税项由甲方支付。
第四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的投标保证金 元自动转为租赁履约保证,合同期满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此款项不计息)。
第五条 保险
乙方租赁房屋装修部分及房屋内财物由乙方自行管理、自行保险。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声明并承诺如下:
1、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
2、甲方对出租房屋享有完全的使用权。
3、出租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不存在权利归属争议。
4、出租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未设置抵押权、典权以及其他形式的物权。
5、出租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没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6、出租房屋系合法建筑,已经获得相应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出租房屋均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保、卫生、市容、消防等方面的规定。如果出租房屋因这方面的原因而被罚款,甲方承担交付罚款的义务(由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并且有义务使房屋符合有关规定,免于以后被处罚。
7、甲方保证在出租房屋权利产生争议时及时通知乙方。
8、甲方及房屋所有权人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转让或将出租房屋抵押,但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租赁合同对转让后的权利人继续有效。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第一款 甲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之日始向乙方交付房屋。
2、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属于甲乙出租房屋产生租金的税费。
3、合同期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违背租金标准擅自提高租金。
5、合同期内,甲方允许乙方使用金龙卡系统,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龙卡系统所使用的线路、终端设备,负责室外线路的维护,但终端设备及室内线路由乙方负责维护,若需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每经营10天与甲方有关部门将金龙卡终端设备显示的金额结算,甲方责成有关部门将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给乙方,乙方按结算金额的3‰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6、合同期内,甲方不负责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等执照(证)。但可以为乙方出示经营场地证明。
7、出现其他违约情况时,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款 乙方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乙方在租赁期间享有如下权利:
1、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并自行负责出租房屋的物业管理,对门前空地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2、对出租房屋进行改造装修,以使房屋适合营业需要。乙方对出租房屋重大的改造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装修不改变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影响租赁房屋的安全。
3、乙方有权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出租房屋内、外设立门楣广告标识。
4、乙方可依据自己的安排设立安全保卫措施。
乙方在租赁期间承担的义务:
1、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按时交纳租房租金及水费、电费等费用,水、电费加收3%的损耗费,但依据本合同做出扣减的除外。
2、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办理工商、税务、统计等执照(证),出租房屋内依法经营,不进行非法活动。
3、不经营饮食(专指煮米饭、米粉、面等主食,烹调菜肴等),不从事危险物品、网吧、迪吧、夜总会等危及学校师生安全及影响教学环境的项目。
4、租赁期间,不破坏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
5、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健全防火、防盗措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出租房屋损坏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使用房屋前,检查好所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之后如因乙方单方面原因造成事故,如果事故导致甲方的利益受到损害,除了不可抗力及甲方责任外,乙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7、维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建房屋。
8、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批准,不得将所租房屋转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给甲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赔偿。)
9、不得违法将所租房屋进行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进行抵押,否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因经营超市或百货店而要求添设的特别消防设备应由乙方按消防部门的要求自行添设和维护。
11、不得超门槛经营,不得影响或损害相邻商铺和住户的利益;经营时间7:00到23:00,不得播放音乐和高声吆喝叫卖。
1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属于乙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八条 房屋修缮
1、甲方负责出租房屋的主体结构、租赁房屋外部用电线路、租赁房屋外部上下水管道及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如因特殊原因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代为修缮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租赁前甲方应对出租房屋外部及有关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出租房屋通(上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完好,保证乙方正常安全使用。
3、出租期内,因出租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出现问题而造成他人损害,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期间,出租房屋有倾倒危险而甲方不积极维修时,乙方可退租或代甲方维修,修缮费从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中扣减。
5、甲方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与附属设施完备耐用。
6、甲方保证日常及节假日的供电、供水、通讯、排污、排水设施处于适用状态(外部停电停水除外)。
第九条 损坏、赔偿、处罚
第一款 乙方对属于自身的财产进行管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款 乙方对出租房屋内使用的金龙卡系统的线路、终端设备承担管理责任,如造成损坏,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款 因不可抗力致甲乙双方的任何损失,双方各自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互不追究责任。
第四款 乙方违约经营饮食(专指米饭、米粉、面等主食,烹调菜肴等),甲方有权制止。经制止未果,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责任。
第五款 乙方违约经营,从事饮食、网吧、迪吧、夜总会等危及学校师生安全及教学环境的项目,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款 乙方违约经营,从事危险物品等非法项目的,自行承担违法责任,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终止合同
第一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以下情况,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再履行;
2、因国家政策的突然改变,导致合同无法再履行;
第二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到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回乙方所交的租赁履约保证金:
1、乙方未按时交纳租金、水电费,超期时间为10天。
2、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分租。
3、乙方单方面提前终止终止合同。
4、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编目情形出现。
第三款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导致的合同终止,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款 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要支付违约金给非违约方,违约金金额以所交的租赁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准。
第十一条 涉及到本合同有关责任义务履行的通知,均应书面通知,如以挂号、邮寄送交寄到本合同中载明的地址,则视为送达,双方之间的收、付账单,也可以由双方财务部门或指定财务人员互相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与该合同有关的纠纷,且彼此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在合同所在地人民法院(双方选定在此法院诉讼)通过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 指定账号
在合同有效期内,在甲方没有另行正式文字通知下,乙方需将租金及其他费用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视为乙方所交费的有效交付。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
第一款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即为授权签约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款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其他
第一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履行。
第二款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变更,相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协议》。
第三款 合同因到期届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乙方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0日内撤场。超过该期限的,则参照租金交纳场地占用费。
第四款 乙方必须按相关法律进行用工,凡与工人之间发生补偿或者其他纠纷的赔偿,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地点:广西师范学院